近日23年前的煙蒂滅門慘案再次被人們提及,是因為這件惡性搶劫殺人案在當時是轟動一時,而近日終于將嫌煩伏法,1995年兩名犯罪嫌疑人殘忍的殺害4人后,潛逃,其中一人還成功漂白了身份成了一名知名作家,而另一名則成為了企業(yè)主,警方僅靠一顆煙蒂終在22后將嫌犯伏法。
近日,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三號法庭,隨著法槌聲響起,一起發(fā)生在23年前的滅門慘案公開宣判,被告人汪某明、劉某彪一審均被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1995年,兩名犯罪嫌疑人為搶劫錢財,在湖州織里鎮(zhèn)一旅館先后殺害4人,包括一家3口和1名旅客,社會反響巨大。在潛逃多年后,其中一名嫌疑人漂白身份,成為知名作家,另一名嫌疑人已成為企業(yè)主。
作為湖州史上最大一起未破命案,湖州警方經過22年鍥而不舍的努力,最終成功偵破此案,兩名嫌疑人落網?,F今,兩被告被判死刑。1995年11月29日凌晨,織里鎮(zhèn)晟舍村響亮的警報聲劃破了冬夜的平靜。當地一家旅館發(fā)生命案,民警趕到現場后發(fā)現,旅館老板閔某生、老板娘錢某英、老板孫子閔某及旅客于某峰4人被殺害。經法醫(yī)鑒定,4名被害人均被鈍器擊打頭部致死,作案手段十分殘忍。
案件被定性為搶劫殺人案。如此殘忍命案,到底何人所為?案件水落石出,嫌疑人是劉某彪與汪某明。根據檢察機關起訴,劉某彪,出生于1964年,歸案前為某??庉?;汪某明出生于1953年,小學文化,歸案前是上海某公司職員,兩人是安徽南陵老鄉(xiāng)。據劉某彪交代,他與汪某明住得很近,1995年秋收的時候,他在汪的家中寫作,唉聲嘆氣的。
汪問怎么了,他說女兒眼睛手術失敗了,需要錢,自己去打工又被人偷了,“當時就想搞點錢,說要是能搞上一兩萬塊錢,就能解決問題了”。曾經在湖州織里鎮(zhèn)打過工的汪某明說,織里鎮(zhèn)的人錢比較多去搞點來,這是兩人第一次商量要去搶劫。劉某彪的供述,似乎像他寫的小說一樣情節(jié)豐富離奇。后來,他找到老表幫忙,讓鐵匠打了一把匕首,還用充電器做了一個假炸彈。不過,他說自己膽子小,并沒有帶上這枚炸彈去織里鎮(zhèn)。1995年11月28日,汪、劉兩人來到織里鎮(zhèn),入住位于晟舍新街的閔記飯店,伺機尋找作案對象,并又購買了一把榔頭和一卷尼龍繩。很快,與他們同住一個房間的山東人于某峰成為目標。11月30日凌晨,趁于某峰熟睡之際,兩人用榔頭猛擊于某峰頭面部數下致其死亡,劫得20余元。因所劫錢財較少,兩人又以退房結賬為由,將旅館的閔老板騙至房內,對其綁手、塞嘴,威逼錢財。劫得金戒指一枚后,汪某明用榔頭猛擊閔某生。
為進一步劫財,他們又以同樣方式將旅館老板娘錢某英、閔老板夫婦年僅12歲的孫子殺害。隨即,兩人在房內大肆翻找財物并搜得100余元。經法醫(yī)鑒定,4名受害人均被鈍器擊打頭部致死。兩人作案后從旅館一樓后門逃離,自此“人間蒸發(fā)”。此后幾年間,劉某彪搖身一變成了知名作家。農民出身,只有初中文化的他,憑借自己的中短篇小說集《一部電影》獲獎,2013年7月加入了中國作協。2014年11月,他創(chuàng)作的25萬字歷史演義小說《行者武松》出版,并改編成50集電視劇劇本。為了在茫茫人海中找到真兇,22年來,湖州市公安局歷經5任局長,從未停止對此案的偵查。2017年,湖州警方抽調刑偵技術人員和專家組成專案組,并下設重要線索查證組、物證搜集檢驗組、大數據后臺支援組、重點地區(qū)調查組等,對這起命案再次發(fā)起強攻。值得慶幸的是,警方在案發(fā)現場提取的痕跡物證,多年來都保存完好,成為22年后破案的關鍵。DNA生物鑒定技術的發(fā)展,給此案的偵破帶來契機。
2017年,通過對當年案發(fā)現場物證的鑒定以及大量的摸排,警方將嫌疑目標鎖定為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的劉氏族人?!澳阆胍耶斕臃福俊薄按謇锶硕贾懒??派出所是來找我的?”這是作家劉某彪2016年發(fā)表的一篇題為《豆腐》的中篇小說中,主人公楊景麗的臺詞。文章發(fā)表后的第二年,劉某彪就接到了配合公安機關進行DNA采樣的通知。辦案民警陳紅躍介紹,2017年8月8日,他化裝成科研人員,以調查劉氏家族遷徙及當地衛(wèi)生狀況的名義,到劉某彪家中找其抽取血樣。兩天后檢驗結果出來,劉某彪的DNA與案發(fā)現場煙蒂上的殘留唾液吻合。民警連夜趕至劉家,將其抓獲。現場視頻顯示,當時穿著條紋T恤和肥大短褲的劉某彪,順從地讓民警戴上手銬。他沒有反抗,而是說:“我等你們到現在?!笔聦嵣?,在接到通知后,劉某彪第一時間聯系了失聯已久的汪某明,并在DNA采樣的當晚,寫了一封書信給他老婆,交代了自己20多年前犯下的命案,說自己受了20多年的精神折磨,終于解脫了,請家人不要想不開,接受這個事實。這封書信也作為證據,在法庭上出示。
庭審中,控辯雙方圍繞兩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、量刑等問題,展開辯論。公訴機關認為,被告人汪某明、劉某彪搶劫殺人的事實有在案證據予以證實,足以認定,應當以搶劫罪對兩被告人定罪處罰,并依法判處死刑。被告人汪某明的辯護人認為,本案系超過追訴時效后經過最高檢核準進行追訴,且案發(fā)后被告人汪某明一直奉公守法,并未再犯罪,請求從輕處罰。被告人劉某彪的辯護人認為,劉某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次于汪某明,請求從輕處罰。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汪某明、劉某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當場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,致4人死亡,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。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,依法應予懲處。雖然被告人汪某明、劉某彪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但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(jié)特別惡劣,犯罪后果特別嚴重,社會危害極大,且劉某彪后又對部分犯罪事實翻供,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。因此,湖州中院判決:被告人汪某明犯搶劫罪,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被告人劉某彪犯搶劫罪,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同時,湖州中院判令被告人汪某明、劉某彪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。
一、不要驚慌失措,要冷靜思考對策;
二、要善于觀察歹徒的行為舉止,如遇蒙面歹徒,要記下歹徒的身高、衣著、口音、舉止等特征,為公安人員提供破案線索;
三、歹徒作案逃離后,要注意保護現場,歹徒用手摸過的物品不要馬上歸置,應待公安人員提取現場證據后再作處理;
四、有些入戶搶劫案件是被害人的熟人所為,或是熟悉被害人家庭的人員及其招來的同 伙所為,案發(fā)后被害人應盡力回憶案發(fā)前遇到的可疑人、可疑事,注意比較歹徒和自己周圍熟人的口音、舉止、體貌特征是否相像;
五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,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應機智勇敢地同歹徒作斗爭,力爭制服歹徒,扭送歸案。
1、搶劫罪一般不只是以搶劫的價值多少定罪量刑,還有根據犯罪的情節(jié)及造成的后果。
2、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(guī)定:以暴力、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:
(一)入戶搶劫的;
(二)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;
(三)搶劫金融機構的;
(四)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;
(五)搶劫致人重傷、死亡的;
(六)冒充軍警搶劫的;
(七)持槍搶劫的;
(八)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、救災、救濟物資的。
歷時這么多年的滅門慘案近日終于造一段落,嫌煩終于得到了伏法,但是逝去的死者親屬心里的悲痛卻再次被提及,實在令人痛心和唏噓,這么多年,死者終于在九泉之下可以安息了,但愿社會上多一些正義之士,少一些社會的敗類和毒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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