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(xiàn)在快遞行業(yè)越來越發(fā)達了,想給朋友送點什么東西,直接去快遞點寄個包裹就搞定了,價格也不怎么便宜。不過快遞行業(yè)在運送過程中的粗暴也是人所共知的,因此一般在托運貴重物品時需要告知、并保價,不過近日楊女士在托運一盒燕窩時,保價20萬,但沒想到到達目的地后,燕窩還是碎了。
今年4月12日,楊女士受母親吳淑琴(化名)委托,通過順豐速運向北京郵寄10斤燕窩,支付保價費1000元,保價20萬元,同時支付了391元運費,“交貨之前,快遞員確認了燕窩完好無損,而且確認了數(shù)量、重量”。
楊女士接受記者采訪時稱,一共快遞了6個件,其中5個件分裝20小盒燕窩,1個件為空件,供收件方使用。她曾再三提醒收件員,一定要小心,一定要按要求裝箱運輸。
之所以保價20萬,楊女士稱,這10斤燕窩系母親所有,是近年保存下來沒有食用完的。后來,母親將燕窩以205000元的價格轉(zhuǎn)賣給北京的朋友沈先生,雙方簽有購買協(xié)議。
4月13日,6個快遞件抵達北京,并先后送達收貨地址。收件人沈先生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回憶,第一個件送達后,他開包驗貨,發(fā)現(xiàn)燕窩有破損,趕緊致電快遞員回來查驗。此時,第二個件送達,快遞員與他一同開包驗貨,確認該件中的燕窩也被損壞。下午送達的另外幾個件,由快遞員負責開包驗貨,均發(fā)現(xiàn)燕窩有不同程度受損。
楊女士替母親向順豐速運提出賠償要求,她認為,損壞的程度在80%以上,保價20萬元,按約定,應該按照20萬元賠償,燕窩由公司處理。但前期協(xié)商中,順豐速運只給出4萬元賠償,楊女士不予接受。后請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按照保價賠償20萬元。
一審 判賠20萬 “順豐”不服提起上訴
對于楊女士的燕窩在快遞中受損一事,順豐速運相關負責人在之前的采訪中表示,受損情況屬實,但經(jīng)保險公司定損,賠償金額為4萬元,客戶不接受。4萬元賠償金額的理由為:燕窩沒有全部損壞,損壞的燕窩沒有喪失藥用價值,且客戶不能提供有效的價值證明,所以不能按照保價金額賠償。
協(xié)商無果,雙方只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賠償爭議。
8月中旬,自貢市自流井區(qū)人民法院經(jīng)過審理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》、《快遞市場管理辦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作出一審判決,判順豐速運賠償原告方貨物損失20萬元,并退還運費391元。
二審 三個爭議焦點 將擇日宣判
11月14日下午3時,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郵寄物品合同糾紛案。主要存在三個爭議焦點:第一,涉案燕窩是否滅失;第二,包裝、運輸責任如何劃分;第三,賠償問題適用哪些法律條款。
針對第一爭議焦點,上訴方稱,燕窩抵達北京沈先生處時發(fā)現(xiàn)受損情況,后經(jīng)電話向楊女士確認,這些燕窩發(fā)回了四川順豐速運成都理賠處妥善保存至今。因此,涉案燕窩不存在被上訴方在一審時所稱的已經(jīng)滅失。而被上訴方認為,涉案燕窩抵達沈先生處之后,在未征得沈先生同意的情況下被私人拿走,沒有經(jīng)雙方確認封存。因此,上訴方?jīng)]有證據(jù)證明,之前用于詢價和在一審中出示的燕窩就是楊女士郵寄到北京、沈先生所收到的燕窩。
針對第二爭議焦點,上訴方認為,燕窩屬于易碎品,有其特殊性。因此,燕窩的外部包裝責任屬于快遞公司,內(nèi)部包裝責任屬于寄件方,寄件方應做好內(nèi)部包裝確保燕窩安全。此次快遞燕窩過程中,外包裝沒有損傷;燕窩受損的直接原因系內(nèi)部摩擦、碰撞所致,系內(nèi)部包裝所致,寄件方承擔責任。而被上訴方稱,首先,寄件人再三告知收件員,燕窩易碎、妥善安全包裝,已盡到告知義務;其次,快遞公司在運輸過程中應該確保快件安全,承擔安全運輸?shù)呢熑巍?
針對第三爭議焦點,上訴方認為應該主要適用《保險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投保人應該根據(jù)商品的實際價值進行保價,對于高出實際價值部分,應予以減除。商品的實際價值要通過司法鑒定來確認。而被上訴方認為,賠償問題應主要適用《合同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因為收件員代表公司收取貨物、收取費用以及認可20萬元投保金額的時候,即說明雙方認可了商品的價值,合同關系確定。在商品出現(xiàn)受損和滅失的情況下,快遞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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